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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标识标志不合格实施细则

一、如何判定“标识标志不合格”?

包括但不限于:

1、缺少标明的产品名称、生产厂厂名、厂址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、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(限期使用的产品)等。

2、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标明的产品标准、认证标志、成分及含量等不符合国家或地区的规定的。

3、其他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要求的情形。

二、国家关于商品标识标志的要求有哪些?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二十六条

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中规定:

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,符合以产品说明、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二十七条

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,并符合下列要求:

(一)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;

(二)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、生产厂厂名和厂址;

(三)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,需要标明产品规格、等级、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,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;需要事先让买家知晓的,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,或者预先向买家提供有关资料;

(四)限期使用的产品,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;

(五)使用不当,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、财产安全的产品,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。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,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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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修改: 2025-08-01